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劑量限值

國際標準

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在其二零零七年的建議書(第103號刊物)內,對於因活動而引致的輻射照射,建議的劑量限值如下:

劑量限值1
應用於 從事與輻射有關的工作人員 公眾
有效劑量
全身

在規定的五年內平均每年20毫希

在其間任何一年內有效劑量不得超過50毫希2

每年1 毫希3
年當量劑量
眼睛的晶狀體

在規定的五年內平均每年20毫希

在其間任何一年內有效劑量不得超過50毫希

15毫希
皮膚4 500毫希 50毫希
手足 500毫希 -

註:

  1. 限值適用於規定期間,外照射劑量及該期間攝入量的五十年約定劑量之和(對兒童而言,即包括累積至其七十歲時的劑量總和)。
  2. 對孕婦的職業照射需施加進一步限制。
  3. 在特殊情況下,假如每五年內平均不超過每年1毫希,在單獨一年內可允許吸收多一些有效劑量。
  4. 限值足以防止皮膚的隨機性效應,但對局部照射需設附加限值以防止確定性效應。

香港標準

香港法例規定的劑量限值如下﹕

劑量限值 (香港)
應用於 從事與輻射有關的工作人員 公眾
有效劑量
全身

每年20毫希1

每年1 毫希
年當量劑量
眼睛的晶狀體 150毫希 -
皮膚2 500毫希 -
手足 500毫希 -

註:

  1. 對有生育能力的婦女的腹部而言,在任何連續三個月的相隔期間中,劑量限值為5毫希。對懷孕婦女而言,在婦女的懷孕期間,胎兒受到照射的劑量限值為1毫希。
  2. 任何皮膚面積(每一平方厘米的平均數)。

詳細的資料可參閱香港法例第303章輻射條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