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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電站產生的核廢物的種類

核電站產生的核廢物分為氣體、液體及固體三種。核廢物處理的原則是盡量回收,把排放量減至最少。核電站的廢物管理須附合國內安全法規的要求。核廢物的排放並且受到國家的嚴格控制和監督,其實際排放量遠低於標準規定的允許值。

核電站設有廢物處理系統,將日常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氣體及液體廢物,視乎其特性和放射性,作妥善處理,包括過濾、凈化、貯存、衰變及稀釋等過程。待其放射性減至極低水平,在不超越規定的允許值的情況下向外排放。氣體廢物經過處理後循煙囪向環境釋放。液體廢物先經過處理,再與核電站內循環冷卻水混合及稀釋,然後直接排放出大海。

核電站的固體核廢物完全不向環境排放。固體廢物一般分為低、中、高三種放射性水平。

低放射性廢物

低放射性廢物包括受到輕微輻射污染的日常廢物,例如紙張、手套、塑膠容器、用完即棄的罩衣和套鞋。低放射性廢物會被壓縮及裝入金屬罐內,加以密封。

中放射性廢物

中放射性廢物包括在廢氣及廢液處理過程或維修工作中,所收集的帶輻射的樹脂和化學沉淀物、過濾器等。中放射性廢物會與沙和水泥混合,待其凝固後,便會倒進混凝土罐中。這些低放射性及中放射性固體廢物會暫時存放在核電站內,最後送往地下淺層廢物庫或地面廢物庫貯存及埋藏。

高放射性廢物

換料檢修期間自反應堆取出的已消耗的燃料組件(即乏燃料),屬於高放射性廢物,包含具高度輻射性的裂變產物和有長衰變期的放射性核素。“乏燃料”會放在燃料廠房內水池中貯存約十年,進行冷卻排除餘熱,以及待其放射性因衰變而隨時間減退後,再進行後處理或埋藏於地下深層的高放射性廢物貯存庫內。

以上資料由機電工程署 提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