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剂量限值

国际标准

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在其二零零七年的建议书(第103号刊物)内,对于因活动而引致的辐射照射,建议的剂量限值如下:

剂量限值1
应用于 从事与辐射有关的工作人员 公众
有效剂量
全身

在规定的五年内平均每年20毫希

在其间任何一年内有效剂量不得超过50毫希2

每年1 毫希3
年当量剂量
眼睛的晶状体

在规定的五年内平均每年20毫希

在其间任何一年内有效剂量不得超过50毫希

15毫希
皮肤4 500毫希 50毫希
手足 500毫希 -

注:

  1. 限值适用于规定期间,外照射剂量及该期间摄入量的五十年约定剂量之和(对儿童而言,即包括累积至其七十岁时的剂量总和)。
  2. 对孕妇的职业照射需施加进一步限制。
  3. 在特殊情况下,假如每五年内平均不超过每年1毫希,在单独一年内可允许吸收多一些有效剂量。
  4. 限值足以防止皮肤的随机性效应,但对局部照射需设附加限值以防止确定性效应。

香港标准

香港法例规定的剂量限值如下﹕

剂量限值 (香港)
应用于 从事与辐射有关的工作人员 公众
有效剂量
全身

每年20毫希1

每年1 毫希
年当量剂量
眼睛的晶状体 150毫希 -
皮肤2 500毫希 -
手足 500毫希 -

注:

  1. 对有生育能力的妇女的腹部而言,在任何连续三个月的相隔期间中,剂量限值为5毫希。对怀孕妇女而言,在妇女的怀孕期间,胎儿受到照射的剂量限值为1毫希。
  2. 任何皮肤面积(每一平方厘米的平均数)。

详细的资料可参阅香港法例第303章辐射条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