剂量限值
国际标准
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在其二零零七年的建议书(第103号刊物)内,对于因活动而引致的辐射照射,建议的剂量限值如下:
应用于 | 从事与辐射有关的工作人员 | 公众 |
---|---|---|
有效剂量 | ||
全身 |
在规定的五年内平均每年20毫希 在其间任何一年内有效剂量不得超过50毫希2 |
每年1 毫希3 |
年当量剂量 | ||
眼睛的晶状体 |
在规定的五年内平均每年20毫希 在其间任何一年内有效剂量不得超过50毫希 |
15毫希 |
皮肤4 | 500毫希 | 50毫希 |
手足 | 500毫希 | - |
注:
- 限值适用于规定期间,外照射剂量及该期间摄入量的五十年约定剂量之和(对儿童而言,即包括累积至其七十岁时的剂量总和)。
- 对孕妇的职业照射需施加进一步限制。
- 在特殊情况下,假如每五年内平均不超过每年1毫希,在单独一年内可允许吸收多一些有效剂量。
- 限值足以防止皮肤的随机性效应,但对局部照射需设附加限值以防止确定性效应。
香港标准
香港法例规定的剂量限值如下﹕
应用于 | 从事与辐射有关的工作人员 | 公众 |
---|---|---|
有效剂量 | ||
全身 |
每年20毫希1 |
每年1 毫希 |
年当量剂量 | ||
眼睛的晶状体 | 150毫希 | - |
皮肤2 | 500毫希 | - |
手足 | 500毫希 | - |
注:
- 对有生育能力的妇女的腹部而言,在任何连续三个月的相隔期间中,剂量限值为5毫希。对怀孕妇女而言,在妇女的怀孕期间,胎儿受到照射的剂量限值为1毫希。
- 任何皮肤面积(每一平方厘米的平均数)。
详细的资料可参阅香港法例第303章辐射条例 。